近日,《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吉林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條例》《吉林省道路運輸條例》《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吉林省公路條例》《吉林省農村公路條例》《吉林省水路交通條例》(以下簡稱7部交通法規)修改經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并正式施行。
此次7部交通法規共修改了186條,修改內容集中在四個方面:
機構名稱和職責調整方面。按照機構改革和綜合執法改革的相關文件要求,將原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等承擔的行政許可、行政執法等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關,實施主體統一調整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行政處罰方面。取消了對未隨車隨船攜帶運營證件、從業資格證件的處罰,改為通過信息化手段查驗監管;調整了公路路政、道路運輸、城市公共客運行政處罰種類、數額超越了上位法規定幅度和范圍的條款。這些罰款事項主要集中在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領域,取消和調整后將切實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讓企業和群眾感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
行政許可方面。依據國務院《道路運輸條例》,取消對班線客運車輛運營時間的審批條件;根據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城市公共汽電車、出租汽車客運駕駛員申報從業資格時提供體檢表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審批條件;根據今年全國人大備案審查要求,取消駕駛員申報從業資格時戶籍方面的限制。
行政管理方面。將普通國道、省道路政執法事權下放到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刪除對公路建筑控制區內設置非公路設施收取公路占用費的規定;新增了駕培機構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與公安考試系統聯網對接信息共享條款,督促駕培機構落實培訓主體責任,強化對培訓過程動態監管;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高速公路養護計劃調整為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自行編制養護計劃,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將7部法規中涉及公路水運工程竣工驗收的相關規定統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吉林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條例》相關規定調整為由建設單位負責驗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來源:掌上吉林 記者:劉佳雪)